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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纪委监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学院、中心(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工作,是指学校纪委及所属纪检监察部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依规依纪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
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相关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为准绳,强化监督;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标本兼治,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通过制定本办法,促进学校纪委工作回归党章要求,真正聚焦到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上来,着力解决工作发散有余、聚焦不足问题,全面提高履职能力,更加科学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纪委是实施监督的主体,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按照党章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行使监督职权,全面领导纪检监察处和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行使监督职责。
学校纪委及纪检监察处原则上不参与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议事协调机构。
学校纪委及纪检监察处原则上不参与部门具体事项的审签,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需报纪检监察处备案。
学校纪委及纪检监察处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把工作重心集中转到对主责部门的履职监督、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监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问责监督上来,着力推动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支部监督职责: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各职能处室、各二级学院(部)要主动抓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建立权力运行相互制约机制,确保权力规范、廉洁、高效运行。各部门负责人(含中层正职、中层副职,下同)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八条 监督内容。
(一)监督检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传达学习落实党的重要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政纪、廉洁从业情况;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是否存在四风问题,如有无办事拖沓、工作推诿、效率低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三)监督检查各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上级巡视(察)、审计、主题教育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各部门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的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工作权力运行制约体系建设;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重要工作档案如党委会议纪要、党支部会议纪要、廉政档案、基建档案、招生档案、就业档案、重大事项决策表决记录等;各项工作按规定执行情况,特别是招生招聘、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后勤保障、干部选拔、职称评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管理、资产管理、评优评先、学生资助等重点领域;工作领域廉政风险排查及防控。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各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涉及招生招聘、基建工程、招标采购、后勤保障、干部选拔、职称评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管理、资产管理、评先评优、学生资助等重要岗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六)监督检查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参加所在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议或重大事项的研究,发挥监督作用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综合运用事前备案、专项检查治理、谈话提醒、廉政教育、信访处理、查办案件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条强化事前备案。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监督事项,由职能部门提前向纪委报备,纪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参与重点环节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根据上级组织安排和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风险排查、随机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查问题、排隐患,提建议,督促主责职能部门抓好重要节点的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谈话提醒。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的违纪问题,对其进行教育提醒、谈话提醒、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廉政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和典型案件通报,以案释纪,以案施教,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和曝光通报的震慑作用,教育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信访处理。畅通举报途径,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4类方式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充分发挥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强化案件成果运用,加强以案促教的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强化事后监督。对各处室、各二级学院上报备案登记的重大项目采取事后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并建立好监督台账。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处一般情况下不参与现场监督,各部门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对工作事项进行风险排查与研判,对于确实需要纪检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的事项,需提前1-2个工作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纪检监察处,纪检监察处按照需求填写《监督事项申报表》(见附件)报纪委,纪委视情况决定是否派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于派员参与实施过程监督的事项,要做好详实记录,并要将监督情况及时报相关院领导。
第十八条根据监督的具体情况委托各党总支或支部的纪检委员行使监督职责,其中一般性招标采购、招生招聘、干部选拔、职称评审等事项,相关党总支或部门应当派纪检委员参与监督。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建全纪委委员联系部门制度。学校纪委委员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部署,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要及时了解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督促,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健全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履职机制,明确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参与所在党组织的党政联席会议、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执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严格按照人事部门的要求开展年度考核与述职工作,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在述职时必须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党员民主评议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采取平时谈话、任前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谈话类型,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提醒、警示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实行纪委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干部,由纪委负责同志约谈,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建立建全党风政风监督员制度和师德师风信息员制度。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在开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