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 函询制度

作者:admin_jjjc时间:2018/10/19 16:53:43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函询对象

学院管理的副科以上干部。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函询:

(一)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

(二)在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

(三)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中或干部廉政档案信息汇总分析中发现存在问题的;

(四)有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

(五)上级组织转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三、函询程序

1、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来信、来电、来访及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的问题,通过认真的分析研究,认为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清楚的,报经纪委书记同意后,下发《函询通知书》(见附件)。

2、被函询人接到《函询通知书》后,就所函询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回复学院纪检监察室。书面回复内容包括对问题的说明或解释、认识和态度及改正的措施等。

3、纪检监察室收到被函询人的书面回复后,视情况作出同意被函询人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同被函询人回复意见一并报纪委书记批示。若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室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的,或对函询的情况说明不清的,应再次函询或调查核实。

4、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解释清楚或组织上调查核实的函询内容,属群众署名举报的向举报人予以反馈,属上级组织批转的向上级组织进行回复,必要时向被函询人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通报。

四、函询要求

1、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材料直接交给被函询的领导干部本人,一般不得让他人转交,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2、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问题的函询,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回复并签名,复函不得由他人代笔。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

    3、领导干部本人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或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回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复的,本人应向纪委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对无故不按时回复函询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回复;拒不回复的,予以严肃处理。

    4、被函询对象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函询,实事求是地说明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协助组织查清问题。函询的问题属实的,不得回避、隐瞒,不得欺骗组织;函询的问题失实的,向组织上说明、解释清楚,并认真反思,改进工作方法,避免群众发生误解。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欺骗组织的,或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5、经函询和调查了解,学院纪委认为属一般性问题的,同干部本人谈话提醒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规定建议组织处理。

五、其他

1、领导干部本人的回复材料,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留存其廉政档案备查。

    2、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中共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纪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