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作者:admin_jjjc时间:2018/09/21 16:39:37浏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廉洁从政,有效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加强对党、政组织负责人和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口前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二、谈话类别

廉政谈话的类别主要有: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

三、谈话范围及对象

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我院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及一般干部都属于谈话对象,重点在于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院党委任命和聘任的全体领导干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纪委书记谈话,正科级干部由监察室主任谈话,副科级干部由正科级纪检员谈话,股级干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

(二)任期谈话对象为:学院正科级以上干部。谈话主要涉及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的方向,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提醒谈话的对象为:群众信访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问题或有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党员干部。

(四)诫勉谈话的对象为: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而具备从轻追究理由的;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的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

四、谈话原则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或者需要尽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事项。

五、谈话内容

每次谈话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一)任前廉政谈话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领导岗位上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

(二)任期廉政谈话

加强理论学习,增强党性修养,筑牢廉政意识;加强对《廉洁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三)提醒谈话  

根据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查找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对反映不属实的问题,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诫勉谈话

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针对谈话对象在党纪、政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有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错误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六、谈话方式

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七、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命前进行,对因特殊原因,到任前不能进行廉政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两周内进行。

(二)任期廉洁谈话。主要是针对中层干部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提醒谈话。任期廉洁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二)提醒谈话名单确定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前,谈话人要列出谈话提纲。 

(三)诫勉谈话名单决定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谈话前,纪检监察室要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列出谈话提纲,按程序进行报批后,下发《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要在一周内就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整改的措施、整改期限向纪委、纪检监察室写出书面报告。对经过诫勉谈话后仍不改正的,按程序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谈话要求

(一)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谈话后双方要签字。

(二)谈话记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归档备查。

(三)谈话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由院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

九、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