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安监党〔2010〕16号
各监察分局、局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为了认真落实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加快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步伐,根据中央纪委《2010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方案》、国家总局党组《关于开展2010年度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的通知》,经湖南煤监局党组研究决定,在认真做好省局党组自身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直属单位2010年度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
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省局党组将对5个单位进行抽查,其中煤监分局2个、直属事业单位1个、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2个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各单位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有关部署的情况,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关于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国务院办公厅反腐倡廉任务分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及协办事项实施方案》的情况。具体对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指标体系(试行)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见附件1),对落实责任、推进工作、采取措施和取得实效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
(一)单位自查(2010年11月—12月)。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实事求是写出自查报告,并于12月10日前上报湖南局党组。
(二)重点抽查(2010年12月—2011年1月)。在检查方法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有关意见;被检查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并书面上报省局党组。
(三)综合分析(2011年2月)。省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局党组。
四、检查结果的确定与运用
(一)根据各单位自查自测和重点抽查情况,按照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确定检查结果。经省局党组研究后,对各单位的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1.对煤监分局的检查,依据《考核表》检查的结果确定等次。评价标准:考核标准共列20个子项,得“优”18个(含18个,以下均含本数)以上的,为“优”;得“优”和“良”16个以上的,为“良”;得“优”、“良”、“合格”14个以上的,为“合格”;得“优”、“良”、“合格”、“基本合格”12个以上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10个以上的,为“不合格”。
2.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检查,依据《考核表》检查的结果确定等次。评价标准:考核标准共列16个子项,得“优”15个以上的,为“优”;得“优”和“良”13个以上的,为“良”;得“优”、“良”、“合格”11个以上的,为“合格”;得“优”、“良”、“合格”、“基本合格”9个以上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8个以上的,为“不合格”。
3.对省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的检查,实行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定性分析占40%的权重,由检查组综合确定;定量考核占60%的权重,依据《考核表》检查的结果确定。
定量考核的评价标准:考核标准共列9个子项,得“优”8个以上的,为“优”;得“优”和“良”7个以上的,为“良”;得“优”、“良”、“合格”6个以上的,为“合格”;得“优”、“良”、“合格”、“基本合格”5个以上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以上的,为“不合格”。
4.满意度测评的等次确定标准:在满意度测评(附件2、3)的五个子项中,“满意”率90%以上的,为“优”;“满意”率80%—89%的,为“良”;“满意”和“基本满意”率80%以上的,为“合格”;“满意”和“基本满意”率70%—79%的,为“基本合格”;“不满意”率50%以上的,为“不合格”。
5.一票否决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等次为“不合格”:(1)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不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查处的失职渎职类案件,下同)的;(2)连续两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3)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指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案件和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二)检查结果要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集体或先进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个人;主要负责人要进行诫勉谈话。凡有其他问责情形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五、组织领导
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研究,切实抓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协助、督促本单位党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各单位的自查工作报告和《考核表》由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