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法规

《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款

作者:时间:2014/06/10 00:00:00浏览: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解说】本项是关于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此处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物价即将上涨等的消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自身权力的原因,知悉或掌握这样的信息,将这样的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可以在价格没有上涨的情况下抢先购买商品,一旦该内幕信息披露后,价格上涨,当事人即可比他人更容易获取经济利益。本项规定,旨在防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获取内幕信息,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有关收购的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及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