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涨知识!党员干部可以经商办企业吗?

时间:2021/11/04 10:08:08浏览:

       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价值观出现偏差,亦官亦商,与民争利,不甘做“清廉的公仆”,乐当“铜臭的老板”。下面就从一个案例中窥探一二。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负责公路建设维护等工作,事业编制(副科级),干部身份,2020年9月退休。2014年7月至2021年5月,王某投资入股某县民营运输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分红,从中共获利人民币400万元;另外,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王某还投资入股该县县道大修项目,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00万元;王某因违反廉洁纪律,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王某主动上交的400万元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对余下的100万元违纪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营利活动”有哪些?

  “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营利活动”的具体表现:一是经商办企业;如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二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非上市公司(企业)”,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三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得违反2001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四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是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允许的经济活动: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因此公职人员下班后送外卖、摆地摊、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

  核心要义是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者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即是否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有关规定”指哪些?

  此处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如党中央、国务院于1984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指出:“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1986年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又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准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2013年10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以及其他省级党委制定的相关禁止性规范文件。

  相关处分

  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政务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