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提成”提来了处分

时间:2020/09/21 14:57:10浏览:

    “提成”一说在我们平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人也觉得这“提成”是付出努力后所应得的,但桂阳县洋市镇仁和村的一位“热心”村民邓某一心为民争利,却因“提成”一事惹来了处分。事情还得从多年前说起。

    一心一意,为民争利

    桂阳县洋市镇仁和村7组在2004年-2013年,组里没有组长和组干部,一直由担任仁和村妇女主任的邓某代管组里的事务。刚开始的几年,邓某想为村里和组里做点事,也算是尽心尽力为民办实事,努力为村民争取利益。特别是2010年,邓某得知县林业局对各村的林地进行调查核实面积,拟扩大国家级森林生态林补偿基金范围的信息。于是邀请了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7组山岭进行实地测绘,测绘后不久便传来消息:已将7组126亩山岭纳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范围。

    由于办成了这件事,为组里增加了一笔收入,村民对邓某格外尊重。邓某越来越有干劲了,从2010年开始,每年邓某都会联系县林业局人员到7组进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上报名单并拨付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2010年至2012年,洋市镇仁和村7组的生态公益林补基金都是由邓某领取并入了组账,用于组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养护。

    达成协议,大胆“提成”

    日子这样一天天过着,其乐融融。一直到2013年的一天打破了日子的平静。

    2013年3月18日,仁和村7组组织召开组内村民代表大会,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组长欧阳某,并对此前邓某管理组内的账目进行了清理。会上,有人提出谁能争取国家项目到组里就可以从中提取劳务费。这个建议提出后,邓某心里窃喜,想到之前为村里争取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也是属于为村里争取项目资金,按这个协议的话就可以有一笔小收入了,如果每年都有的话也不失为一笔收入,所以在会上提出自己去争取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一事也可以按这一协议抽取“提成”,与会人员考虑到其以前为村里做了些事就同意了。会后,起草了《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为:为鼓励村民争取国家项目,可以以村组的名义向上级争取项目,所争取的资金按三七分成,争取人占三成,村里占七成,所有参会人员在《协议》上进行了签字并盖了7组的村民小组公章。《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形成后,她觉得“提成”一事就算是合法化了。

    2013年4月,仁和村的村委干部通知新任组长欧阳某到洋市镇经管站领取2012年度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于欧阳某刚接手,不清楚具体程序,所以就邀请邓某一同去办理领款手续,并领取了2142元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入了组账。

    5月,邓某找到欧阳某,提出7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是其2010年通过一定的努力争取来的,也花了一些费用,每年都是她联系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来复核,组里应该按照《关于争取男家项目劳务费协议》约定的“提成”付款。欧阳某考虑到之前确实是邓某在操心此事,又是村干部,于是和组内管事的商量后就答应了。随后,邓某便写了领条,第一次领到了“提成”643元。

    2013年底,组里在大礼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组干部将组内本年度收入和开支情况逐一进行了公布,其中也包括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收入和邓某按照协议领取的30%提成,会后在礼堂门口进行了张榜公示。

第一次领到提成后,提成情况进行公布了都没有人提出异议,邓某更加觉得领取“提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之后的几年一直以不同的理由领取提成。

    2013年4月到2018年10月,洋市镇仁和村7组每次从镇经管站领到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后,邓某都会要求组干部按照《协议》给付提成。6年间,邓某以“三七分成”和“招待费”名义从时任组干部处分6次共领取提成4993元。

她以为这么多年没有人反映问题就可以一直领取下去。

始料不及,挨了处分

    2019年6月,桂阳县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洋市镇仁和村原妇女主任邓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组内生态林防护款6000元的信访件,县纪委一室立即启动调查,掌握了基本证据材料后,通过对邓某进行谈话教育,邓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了深刻的检讨:“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能有私心,为民做事不能谈条件,讲价钱。”

    2019年10月,邓某被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执纪者说: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言行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干部的不廉洁会损害群众利益,干部的不作为也会损害群众利益。作为一名村干部,为人民服务本是自己的本职工作,邓某却在为民争利的时候谈条件,讲价钱,甚至公开拿取“提成”,本是村民利益的维护者,却侵害群众利益,截留群众资金,违背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也没有坚定共产党员的基本原则,影响了党组织形象,受到了处分。

(桂阳县纪委监委  廖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