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

时间:2020/04/14 16:20:09浏览:

“汤某一直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在组织对他谈话的时候保持‘不说、不主动说、不说严重问题’,与当事人对好口供,组织就拿他没有办法,时间久了,就能蒙混过关。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他们精心编造的谎言被一一戳穿。”4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剖析了江西省萍乡市湘东镇安全办原主任汤某在接受组织谈话中与他人串供的问题。

  为了逃避纪法惩处,汤某在向组织供述涉及某工程的经济往来的时候,支支吾吾、遮遮掩掩。甚至与他人串供,企图隐瞒其收受他人5000元好处费的问题。但终究纸包不火,在证据面前,汤某最终如实交待了其收受好处费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细思,汤某之所以要隐瞒、串供,显然他很清楚自己的一些所作所为是违反纪律规矩和法律法规的,在侥幸心理作祟下,不如实向组织交待问题,可谓“罪加一等”。如此任性不羁、我行我素,折射的是汤某对纪法缺乏敬畏之心。

  动真碰硬惩贪腐,纪法威严的持续彰显,让违纪违法者一一成为“典型案例”,警钟重重敲响,警醒人们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

  明代学者方孝孺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党员干部对纪律法规的遵守亦是如此,知道畏惧,才会谨言慎行,才能有正确的格局。反之,则易逾越“雷池”、偏离轨道,甚至堕落深渊,譬如廖凯波、孙世芳、罗光荣等人,视纪法如儿戏,六项纪律项项违反,恣意践踏“红线”,不惧触碰“高压线”,毫不意外,最终等待他们的是其曾所轻视的纪法的严惩。

  党员干部要以典型案例为镜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和纪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法律无小事,纪律无小事。纪法之外没有“逍遥人”。党员干部切不可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始终遵纪守法,永葆敬畏之心,干净担当,真正做到行有所止、竭诚为民。

  南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