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院、中心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试行)

作者:admin_jjjc时间:2019/04/19 11:23:02浏览:

中共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中共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委员会

党内谈心谈话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健全完善日常管理监督体制,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有关法规政策和省委、省应急管理厅党组、省煤监局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建立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形成合力、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三条 谈心谈话坚持学院(中心)党委的统一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如下: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对学院(中心)谈心谈话负总责,学院(中心)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谈心谈话工作负分管责任,各处室、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职工的谈心谈话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谈心谈话原则上一级管一级,分级负责实施。学院(中心)党委领导班子由党委书记、副书记负责谈话,委员之间相互谈心谈话,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部门、二级法人主要负责人由学院(中心)党委或行政分管、联系领导负责谈话,党总支和党支部的党员由该组织书记、副书记、支委负责谈话。此外,集体或个人有情况需要与党组织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上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不同党组织之间可以交叉进行谈心谈话。

第五条 学院(中心)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及一般干部职工都属于谈话对象,重点范围为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教育提醒。对每位谈话对象都要强调其党员身份,要求必须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于存在问题的党员,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端正思想认识,指出努力方向。

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

解决困难。全面掌握谈心谈话对象的实际情况,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激励鼓励。对埋头苦干、表现突出的党员,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勉励;对于在矛盾复杂,条件艰苦岗位工作的,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听取意见。党组织要认真征求党员对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党员的呼声和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推动各项安排部署更加贴近实际。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平等原则。谈心谈话应坚持平等尊重的原则,谈话人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对谈心对象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

第八条 求真原则。评价他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开展自我批评,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讲实情、说真话,不轻描淡写,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不就事论事、自我解脱。对存在的误解,要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消除误解。

第九条 务实原则。开展谈心活动,必须注重务实,要注意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谈成绩不谈问题、只谈集体不谈个人。要通过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第十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双方不论职务高低,都应同志式双向交流互动,彼此间要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谈心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为其保密,不得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谈心谈话按内容主要分为平时谈话、任前谈话、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五种类型。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一)平时谈话。主要目的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要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谈话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谈话人员:各级党政负责人。

谈话内容:主要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为主,重在解决问题,汇报思想。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谈话方式: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廉政谈话一并进行,由谈话人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党支部书记与党员之间每年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覆盖式谈心谈话,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出现突出问题的党员,支部书记应当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支部书记应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1.在班子成员、下属党组织书记出现以下8种情况时,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1工作变动,指在离任、退休或岗位发生变化、调整等情况时必谈;

2提拔任用,指在职务晋升、新转任领导岗位或列入后备干部时必谈;

3不良反映,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

4履职不力,指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等方面不得力,在推进重点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

5违规违纪,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6生活困难,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

7精神不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漫时必谈;

8矛盾分歧,指在党员干部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2.在普通党员出现以下6种情况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约谈:

1)先锋作用缺乏,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把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

    2)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认真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不足时必谈;

3)党员意识不强,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不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民主评议为不合格党员或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

4)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群众反映强烈,受到批评、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

5)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6)获得表彰嘉奖,党员立足平凡岗位做出突出贡献,或因生活中的好人好事而获得表彰嘉奖时必谈。

(二)任前谈话。主要是根据新的岗位职责,提出学习和工作要求,重申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要求谈话对象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并对廉洁从政作出承诺。

谈话对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因岗位交流、调整或外派挂职锻炼、出国考察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学院新进教职员工。

谈话人员:由学院(中心)领导负责谈话的,指定党政办、组织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记录;对新进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参加,并由组织人事处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谈话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谈话时间:一般在新任职或外派干部到任前进行。

谈话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

(三)廉政谈话。主要是根据岗位职责、廉洁从政要求,对党员干部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廉政教育。通过谈话一般性了解谈话对象的工作和思想动态,以咬耳扯袖方式提醒谈话对象防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隐患。

谈话对象:全体干部职工。

谈话人员:对二级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副处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廉政谈话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班子或纪委书记负责,指定党政办、组织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室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参加。对正科级及后备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指定党政办、组织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室作为联系人参加。对副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定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参加。

谈话内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合作的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方面的情况,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谈话时间:廉政谈话每年至少开展1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谈话方式:一般采取集体谈话方式,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师风师德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轻微错误,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需要防范或整改而进行的批评、教育和提醒。

谈话对象:需要提醒谈话的干部职工。

谈话人员:处级干部提醒谈话由党委书记谈或经党委书记批准后,由纪委组织实施,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和谈话对象所在支部的支部书记参加。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提醒谈话,由所在(部门)单位和主要领导组织实施,支部班子代表参加。

谈话内容:向谈话人指出干部群众有反映并有可能出现腐败情况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提醒谈话对象对已经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加以注意,避免更大错误发生;向谈话对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收到反映或发现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原则上一事一谈。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师风师德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谈话对象: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

谈话人员:诫勉谈话根据学院(中心)党委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或纪委组织实施,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参加。受到诫勉的党员干部职工,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谈话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群众反映或举报其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向谈话对象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要求谈话对象限期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 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原则上一事一谈。

诫勉谈话程序:

1)对处级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上级党组、纪检组或学院(中心)党委决定,经学院(中心)党委主要领导人同意后进行。谈话一般由党委、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领导主谈,可安排相关党支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2)对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由学院(中心)党委决定。谈话一般由分管联系领导或基层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主谈,谈话情况须及时向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报备。根据需要,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也可直接同科级干部和其他进行谈话。

3)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相应的《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4)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5)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6)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7)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8)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

9)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将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的简要内容等基本情况填入《诫勉谈话备案表》,并交送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及时向授权的领导报告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并签字。

第六章 谈心谈话要求

第十二条 提高认识,周密安排。学院(中心)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内谈心谈话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前提,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细化制度,精心组织。学院(中心)各级党组织要根据谈心谈话的通知要求,精心抓好组织实施,把谈心谈话制度落实到位。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将党内谈心谈话工作列入年初计划,抓好进度的落实,避免出现年底扎堆谈话、赶任务的状况。

第十四条 严格督查,狠抓落实。学院(中心)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将对二级党组织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情况开展督查,发掘和总结开展谈心谈话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交流,并适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同时要把落实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建档立册,确保成效。学院(中心)各级党组织在谈心谈话工作开展前要做好计划,对工作提出要求或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要确保谈心谈话的数量与质量,防止走过场,并负责对谈心谈话的效果进行跟踪监督;对谈心谈话中发现的苗头或问题,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各二级党支部应将谈心谈话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建立表册,存档备查,并按要求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党员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内容,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非中共党员的干部职工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学院(中心)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廉政谈话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党内谈心谈话记录表.docx


      附件2: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docx


      附件3:诫勉谈话备案表.docx


      附件4:谈话提醒情况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