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作者:admin_jjjc时间:2018/09/14 16:23:23浏览: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省局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局党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八)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