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违规发展党员应杜绝

时间:2019/04/23 15:54:48浏览:

【典型案例】

周某,A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张某,A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A镇党委组织委员,具体负责该镇党员发展工作。

2015年1月,周某尚在某高校就读,他向学校党组织申请入党,但未获批。周某的父亲(群众)找到其亲戚张某,请其帮周某办理入党手续,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隐瞒周某在校就读的情况,以周某系本村村民为由,帮助周某办理了入党申请相关手续。2016年3月,在张某的帮助下,周某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同年7月,周某毕业后考取A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并于2017年3月转为正式党员。

2018年1月,群众举报了周某违规入党的行为。经查,在周某被发展为党员过程中,王某未对相关材料和手续进行仔细审核。

【党纪评析】

发展党员工作,是关系到党的战斗力和生命力的重大问题,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只有严格按照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在培养、考察、政审、审批等每一个环节上严格要求、严格把关,才能把那些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本案中,张某受人请托,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周某发展为党员,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王某未认真履行入党申请材料和手续的审核职责,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工作纪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周某,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同时,鉴于周某在申请入党和转正期间,弄虚作假,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政务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歙县纪检监察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