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受处分

作者:admin_jjjc时间:2018/10/23 14:34:22浏览:

  【案例】

  黄XX(男),中共党员,X镇党委副书记,2016年5月13日晚,驾车途经某高校门口,见该校女学生张XX正独自返校,于是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并走上前伸手抓住张XX的手腕,要求“一起吃宵夜”。张XX挣脱并向周围学生呼救,黄XX见状驾车离去,此事经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黄XX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已构成违反生活纪律错误。2016年5月20日,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条文对比】

  黄XX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第三条第(八)项关于党员有义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社会主义道德”的规定,还违反了2016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关于“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的规定。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关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是恰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二十八条是新条例新增条款,目的是规范党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使党员带头遵守公序良俗。党员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如果社会危害较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一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节,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来处理;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本条处理;如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权利,国家法律已经将其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了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党组织应当依据2016年条例总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党纪处理。本条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从严”精神,又体现了法纪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

  本案发生和处理时间都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新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评析】

  省纪委法规室:

  违背公序良俗,看起来是小事,实则是影响共产党员形象,进而影响党的形象的大事。党员能否遵守公序良俗,事关党员形象问题,事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问题,事关社会风气问题。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一内容体现了党的先进性。而党的先进性是全面的,不是片面的;是系统的,不是单一的;是与时俱进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党的先进性不仅体现在党的理论上、制度上,还体现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言行上。共产党员与普通群众的区别就在于,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在言行上处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出党的先进性。能否遵守公序良俗,是体现党员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违背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未构成违法犯罪的,对普通公民来说,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而对共产党员来说,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黄XX作为镇党委副书记,理应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忘共产党人的初心,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却忘记了自己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竟然公开拉女学生“一起吃宵夜”,普通群众都不能做的事他做了,并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是一种典型的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受到相应的严厉的党纪处分是应当的。

  黄XX的教训告诉我们,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牢记党员义务,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不但要在日常工作学习中起先锋模范作用,还要在日常生活中也要起先锋模范作用。否则,就会混同于普通群众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就会损害党的形象,就要受到党纪的追究。